埋嬰案爺爺被刑拘。據人民日報消息:8月21日,新泰市公安局接報警:羊流鎮上柳杭村附近山上有一被埋嬰兒。接警后,警方立即開展調查。被埋男嬰系2019年8月13日出生,羊流鎮葦池村人。經初步調查,其祖父劉某增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就山東新泰被埋男嬰的情況,10月25日,新京報記者從濟南第二婦幼保健院獲悉,男嬰目前體征符合出院條件,已辦理完出院手續,由曾救治該男嬰的一村醫臨時監護。
8月21日,山東濟南市萊蕪區村民上山采蘑菇時,從地里挖出一名男嬰。男嬰被救出后被送往濟南第二婦幼保健院接受治療。男嬰爺爺劉某某稱,孩子出生時肺部嚴重感染,家人以為已經死亡,故將孩子掩埋。目前,劉某某已主動到新泰市羊流派出所投案,當地警方正在調查。
10月25日,有記者從濟南第二婦幼保健院獲悉,男嬰住院期間一直未見男嬰家人探視。男嬰體征符合出院條件后,10月24日14時許,發現并救治男嬰的村醫周尚紅結清5萬元醫療費,院方同意周尚紅作為臨時監護人將男嬰接走。
在本案中,男嬰爺爺是否涉嫌故意殺人未遂?故意殺人未遂自首怎么判?下面跟大律師網小編一起去看看。
男嬰爺爺是否涉嫌故意殺人未遂?

本案中男嬰爺爺是否涉嫌故意殺人未遂,要先看看故意殺人未遂認定條件:
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躺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的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于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槍殺乙某,被乙某逃脫的。如果甲某擊中乙某,能將乙某殺死,這種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類似情況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藥被識破而未遂的;偷竊財物時因被發現而未遂的。如沒有被識破、發現則能夠既遂。
綜上所知,男嬰爺爺涉及主管認識錯誤,即故意殺人未遂。
故意殺人未遂后自首怎么判?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可從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最終怎么判還是要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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