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地時間2020年4月27日,圍繞引渡案中的第一個重要實體問題即"雙重犯罪"問題,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舉行了相應的聽證。聽證結束后,主審法官Heather Holmes 表示,考慮到本案的影響和社會的高度關注,有關雙重犯罪問題的裁決,將在發布前的前三天通知控辯雙方,且部分媒體和公眾可以聆聽相關裁決。與此同時,她也表示,如果控辯雙方同意,裁決也可以通過電話會議的形式發布。
盡管有關雙重犯罪問題裁決的發布日期尚未最終確定,關于本案其他爭議問題的下一次聽證的日期卻已經確定了:6月15日。
在引渡聽證程序中,雙重犯罪問題是引渡程序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具有高度的前置性,是引渡程序中需要優先解決的一個問題。只有確定相關犯罪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構成犯罪,引渡程序才能繼續,圍繞其他問題的進一步抗辯才具有繼續進行的意義。一旦裁決可引渡的罪行不構成雙重犯罪,引渡程序將會終止。其他問題的爭議也就失去了意義。
雙重犯罪的含義是指,引渡請求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是根據請求國法律和被請求國法律都規定為犯罪的行為。都規定為犯罪,并不要求彼此的犯罪構成要件完全相同,也不要求在兩國法律內都被歸入同一種類或使用同一罪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第2條第2款規定,"根據本條第1款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根據雙方法律均可處以刑罰時,不應考慮:(1)雙方法律是否將構成犯罪的該作為或不作為歸入同一種類或者使用同一罪名;(2)根據雙方法律犯罪構成要件是否不同。應當將請求方指控被請求引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視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
就孟晚舟引渡案而言,美國所指控的犯罪,主要是洗錢和欺詐。這一罪名的指控,是基于孟晚舟的行為違背了美國對伊朗制裁的相關國內法。在圍繞此問題的聽證中,孟晚舟的律師主張的重點是:加拿大并沒有制定類似的制裁法律,因此,孟晚舟的行為并沒有違反加拿大的法律,美國引渡請求所涉及到的犯罪指控,并不符合美加引渡條約中所規定的雙重犯罪要求。
從前景來看,辯方律師的主張,是不太容易被法官所接受的。原因在于:正如控方所指出的,孟晚舟對匯豐銀行的不實陳述給銀行帶來了聲譽上的不良影響。相關不實陳述,根據加拿大的法律,是符合欺詐罪的要件要求的。即使加拿大沒有制定對伊朗制裁的國內法,孟晚舟的行為,依然構成了對加拿大國內法的違背,是一種犯罪行為。而此種犯罪,并不要求與美國所指控的犯罪完全一樣,也不要求其罪名和種類完全相同。構成加拿大國內法上的犯罪這一事實本身就足夠了。
坦率地說,控方的上述主張,既符合各國所簽訂的雙邊引渡條約的規定,也符合各國引渡的具體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第2條的前述規定,體現的立場與含義,正是控方主張的主要內容。
從此角度來看,法官即將就雙重犯罪問題作出的裁決,對于孟晚舟本人而言,前景是非常不容樂觀的。辯方律師有必要將當期那工作重點轉向本案中的其他法律問題,如政治犯罪、程序問題等,看看能否在這些問題上有所突破,從而達到終止引渡程序的目的。
@國際法大視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