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傳司共同舉辦了《民法總則》學習宣傳系列網上談活動,邀請到了來自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高校的民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領域知名專家和學者參加訪談,并就相關問題回答網友提問。
[主持人]:網友提問,民法總則中新增了見義勇為免責條款,用法律減少好人的后顧之憂。我們也關注到,現在有越來越少的人,他們不敢去扶起跌倒的老人,這樣的段子或者這樣的例子,我們在網絡上看到了很多。民法應該如何去發揮它的作用?或者如何從社會層面上給見義勇為者以保護,也給老年人更多的老有所依的保障?
[龔群]:這個條款也是《民法總則》的一個創新之處。確實是呼應了我們當前的社會道德狀況。
不得不承認,我們的道德冷漠問題確實讓人憂心。比如越來越少的人扶起跌倒的老人的問題。以前,見義勇為這一方的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定,所以,涉及到這一類糾紛,包括彭宇案,人們有很多的議論,在最初開始判決的時候,我們認為彭宇扶了老人,法院找不到事實根據,你沒有去把老人撞倒,你就應該賠。但是實際上本身這個行為過程,應該看到,至少他已經把老人送到醫院這個行為本身就有一種見義勇為,如果我們假設他可能有把老人撞倒,因為五年以后,他承認了,原來沒有說,后來說了,說真有這個。但是當時的那個法律判決里面是沒有這么說的,所以,給整個社會人造成了一個錯愕,我們把老人扶起來了,反而我們還要賠款,法律還判我們有責任。現在有了這個條例以后,我們相信這樣的錯判或者讓國人感到錯愕的一種法院的判決可能就不會存在了。如果民法真的能夠在這方面發揮作用,應該從社會層面給予見義勇為行為的一種保障,或者給倒地無助的老人,也給了更多的保障。
《民法總則》180和183這兩條條款本身,我個人的觀點認為還不夠,為什么這么說呢?在世界上,目前其他的一些國家,包括德國,甚至日本,還有其他一些國家,他們都有那種明確的條款,剛剛前不久駐馬店的一個女孩,兩次被車撞倒,碾壓過去,而且相隔是62秒,其中有不少的車小心翼翼地拐著那個躺在地上的女子,行人看到也漠不關心地走過去了。我在網上看到德國就發生過一場這樣的事情,一個老人倒下來了,有四個人看到了,這四個人看到以后裝作沒有看到,走了,警察發通緝令,判這四個人的罰款和判刑。中國在這方面立法,我覺得應該更進一步,如果見死不救,當然見死不救有很多情況,很復雜,但是像這樣的情況見死不救,你完全可以施以援手的情況之下,你在這種情況下那么漠然,你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還沒有這樣的條款。我認為還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去推動我們道德的進步。